2017年5月5日 星期五

「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黃小姐欲將名下土地贈與給子女,詢問稅捐處可否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增值稅申請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一生一次)10%課徵,依稅法規定,須符合下列各項要件方能適用:
一、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二、 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三、 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未滿一年者,其房屋評定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0%。
四、 未曾享用過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五、 地上建物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所有,並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依據上述法令規定可知,黃小姐係以「贈與」方式移轉土地予子女,並非「出售」,故不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10%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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