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贈與配偶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惟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範圍

     本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課稅,但是被繼承人死亡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仍應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惟計算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時,不得列入計算範圍。
     本局指出,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均不能列入計算。換言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係就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如夫妻一方死亡)時,以夫、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計算。
     本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生前於103年11月將其名下土地贈與配偶,於被繼承人105年4月死亡時,該土地視同被繼承人之遺產,應併入遺產總額課稅。被繼承人之生存配偶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請自遺產總額扣除,於計算扣除額時,該筆土地已非被繼承人所有,不能列入計算,對配偶而言,因係無償取得之財產,亦無需列入計算剩餘財產。
     本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應審慎考量夫妻贈與對稅賦之影響,並於申報遺產稅時,特別注意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雖不課徵贈與稅,但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稅申報時,應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以免稽徵機關查獲,除補稅外,併予處罰。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