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5日 星期五

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請問大樓管理委員會可否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之規定,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收取「帶看清潔費」呢?

現代地政回覆:
一、「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分別為民法第765條及第818條所規定。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及第9條第1項1項規定「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三、是以,區分所有權人不論是對其所有之專有部分或是共有部分之使用、收益、處分,除了違反“法令限制”或“契約約定”外,不能以任何方式或理由,加以禁止或限制。
四、另,雖然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但規約並不能任意限制住戶所有權之使用、收益及處分,否則可能違反民法第56條第2項「總會決議之內容違反法令或章程者,無效。」規定。
五、因此,除非有區分所有人合法之法律授權或契約約定,否則大樓管理委員會不能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有規定,而向住戶委託租售之仲介人員,強制收取「帶看清潔費」或禁止仲介人員帶看房屋,否則即有違反刑法妨害自由及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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