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8日 星期一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個人因調職須離開原工作地,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地,得按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於105年1月1日上路,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者,得按較低之20%稅率課徵所得稅。
     本局說明,有關個人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情形,財政部公告如下:
一、個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須離開原工作地而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個人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個人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個人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須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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