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1日 星期五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移轉契據免貼印花稅票

 基隆市稅務局表示,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免貼印花稅票。 印花稅法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房屋未符合相關規定致無法辦理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即保存登記),縱讓與人雖將違章建築作事實上處分即將建物交付與受讓人,惟仍無從辦理物權登記,自不符前開規定所稱「向物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之憑證課稅範圍。稅務局表示不論是買賣、交換、贈與及分割移轉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時,雙方當事人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契稅申報,但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因為無從申請物權登記,故申報之契據(公契書)無需依印花稅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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