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營建工程承攬契約編列之保險費應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印花稅額

(新竹市訊)營建工程承攬契約,要按合約金額的1‰計算印花稅,但是有關該承攬契約所編列之綜合保險費是否要納入合約總額計算呢? 稅務局表示,依據財政部99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900169010號令釋,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屬廠商之營運成本或費用,因此向發包單位收取之保險費用及廠商管理費,仍屬廠商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代價,為承攬廠商銷售額之一部分,所以營造(工程)綜合保險費仍應納入合約金額計貼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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