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登記工廠不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不屬於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故無法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規定,經補辦臨時登記之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失效前,雖免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規定處罰,惟仍有違反各該規定使用之事實,且「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15條亦規範該等工廠於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合法使用證明文件前,其事業主體及工廠登記事項變更有所限制,故臨時登記工廠於臨時工廠登記證明文件有效期間內,與合法登記之工廠有別,非屬土地稅法第18條所稱「供事業直接使用之土地」,故無法適用千分之十地價稅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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