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9日 星期五

個人出售房地產有無涉及「房地合一稅」與「營業稅」

個人出售房地產有無涉及房地合一稅與營業稅

A先生原持有一棟公寓30餘年(土地103坪),因無法申辦自用稅率,乃於102年先贈與90坪給太太,再以夫妻共103坪土地與建商合建分屋,106年完工,合建完成後太太可分得8間房屋,但需給A先生7間,預計出售A先生名下3間房屋,請問:

  1. A先生這7間是以「贈與或買賣」方式取得,對將來出售所繳的房地合一稅會比較少?或是全部都以太太的名義出售比較有利?
  2. 無論以A先生或太太的名義賣,土地都是用舊制,房屋用新制嗎?
  3. 持有期間都從A先生原始取得日計算嗎?
  4. A先生出售3間房屋時,有無涉及營業稅或營利事業登記?

《現代地政聯盟回覆》

一、夫所有房地產,因持有30多年,其殘餘之13坪土地爾後出售時,可屬舊制,不課徵土地交易所得稅。
二、妻所有90坪土地,係於102年所受贈,其於超過2年後,即106年始予過戶,亦屬舊制,無土地交易所得稅。
三、夫妻共同合建所分回之8戶建物,係於106年所興建完成,其於出售時,當屬新制,該建物部分在使照完成日起2年內或210年出售,其房地合一制之稅率均為20%,超過10年者稅率為15%;且因係合建分屋,其持有期間應自交易日算至102年受贈之登記日。
四、倘若妻擬將分回8間建物過戶於夫7間,應說明或規劃妻已取得之土地,是否仍會再申辦「夫妻贈與」移轉於夫。(因夫已有13坪土地,尚可單獨過戶建物,惟,此時7戶建物之產權一致性及清楚與否之問題,應先知會客戶,以免誤會)
五、亦即,爾後擬以夫名下之7間房屋中之3間房屋再為出售,尚須注意,房屋之交易所得稅及土地有無交易所得稅(適用新制)之問題(涉及要出售3間房屋之房屋與土地產權配置)
六、本案例之規劃方向,應以土地屬舊制,房屋適用新制,即為正確。
七、易言之,夫妻間房屋之產權變動,仍應不以土地一併移轉為原則,其目的在爾後出售時,土地仍屬舊制而無土地交易所得稅;但應注意房屋(部分)過戶無論買賣或夫妻贈與均有契稅之負擔。是以,應以「買賣」並支付相當對價,作為資金來源、流程與去向之規劃,並在實價登錄時切實分離房價與地價(係指土地有部分隨同房屋移轉之情事),則爾後出售時,始得因房屋取得成本拉高而降低房屋交易所得稅;土地則無交易所得稅,應屬最有利之規劃。
八、另外,有無涉及營業稅之問題,則因本案例既屬夫贈與90坪土地給妻,且目的又在申辦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當以出售前或合建前,已超過1年以上之自住、自用,且出售前一年內無出租、無營業及未超過最高面積限制(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為要件。
九、尤以,合建後之8間房屋,因屬區分建物,且係合建分屋,需與建商以地易屋,故其所分回之8間房屋之基地持分面積,亦不可能會超過最高面積限制。
十、亦即,參照104.1.28台財稅第0304605550號函釋,應以土地面積超過(都市3公畝,非都市7公畝),且其個人持有非自用住宅用地或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為申辦營業登記之要件。是以,前述案例難謂不屬免辦營業登記之範疇。
十一、個人售屋與申辦營業登記之規範:
()非自用住宅用地
()未滿1年之自用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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