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19日 星期一

配偶相互贈與之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新聞

(臺中訊)有民眾詢問土地要贈與妻子,是否可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配偶間因贈與移轉土地,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納稅義務人得自行選擇課徵或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但不課徵並不代表實質免稅,只是延後繳納;該土地於日後再移轉第三人時,以該土地第一次贈與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受贈土地之配偶於再次移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贈與人及受贈人於持有土地期間,已繳納之工程受益費、重劃費用等土地改良費得自漲價總數額中扣除,且持有期間有增繳地價稅者,亦可抵繳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此外,該局提醒民眾,申請不課徵之土地,若未來公告現值大幅調漲,再移轉土地時可能需適用較高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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