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5日 星期一

公司不動產出售

公司不動產出售,但董事長長期在國外,如何處理?

一、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
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公司法185)

二、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
決議行之。(公司法202)

三、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
此限。董事會開會時,如以視訊會議為之,其董事以視訊參與會議者,視為親自出
席。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時,應於每次出具委託書,並列舉召集事由
之授權範圍。前項代理人,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
居住國內之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董事會。前項代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變更時,亦同。(公司法205)

四、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
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
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
法208③④)

五、是以,公司出售不動產時,應先查明公司章程之規範,若未規範則需依公司法
規定,確認屬股東會或董事會職權。

六、董事會之開會方式如下:
 (一)董事會得以視訊會議為之,視為董事親自出席。
 (二)董事得出具委託書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
 (三)董事居住國外者,得以書面委託其他「股東」,經常代理出席,但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

七、會議主席順序:
 (一)董事長
 (二)副董事長代理
 (三)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
 (四)董事長指定董事一人
 (五)董事互推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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