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5月13日 星期五

自益信託土地受益人死亡

自益信託土地 受益人死亡
土地再移轉時原地價以死亡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土增稅


105-05-04新聞  (桃園地方稅務局)
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移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原地價為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土地所有權人以自有土地交付信託,且信託契約明定受益人為委託人並享有全部信託利益,即自益信託如受益人(即委託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該土地於日後移轉時,應以受益人原取得時或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申報課徵土地增值稅?

因土地稅法第31條之1條文於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自益信託土地之受益人於信託關係存續中死亡者,該土地發生有應課徵土地增值稅之情形於計徵土地增值稅時,其原地價指受益人死亡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

該修正條文生效時,已發生而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均可適用修正後規定。

自益信託土地 受益人死亡

環球地政士事務所
地政士:陳麗玲
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一段46號7F
現代地政聯盟大同承德所


share LINE to friends

【熱門文章】